关于校外综合实习的暂行规定
(讨论稿)
为规范教学行为,合理计算校外综合实习的工作量,经系务会和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现拟校外综合实习工作量计算暂行规定供各教研室讨论。
一、
联系校外实习:校外实习
4
周以上,每位教职工联系落实
1
名学生实习计
0.5
学时。
二、
实习动员:原则上每次校外实习实习动员一次,每位教职工参加
1
次实习动员计
1
学时。
三、
实习计划制定:每规定一份实习计划计
2
学时。
四、
实习交流及实习总结:毕业实习结束,每班必须进行实习交流及实习总结,参加实习交流及实习总结的教职工每人计
2
学时。
五、
校外实习每周每位学生划拨
0.1
学时。
六、
原则上校外实习每班安排
2
-
4
名实习指导教师(不含校外指导教师)。
七、
组织实习每班计
3
学时。
八、
批阅实习报告、日记、登录成绩等,每位实习学生划拨
0.25
学时。
九、
杨凌区外教职工实地指导学生实习,按规定每天计
3
学时。杨凌区内,教职工实地指导学生实习每天计
4
学时,未能全天实地指导学生实习,原则上按规定的二分之一计。
十、
实习期间,看望学生,检查实习情况,系上统一安排,按出差对待。
十一、
毕业答辩事宜,待商定。
校外课程实习,毕业综合实习,参照以上规定一并进行计算。
动物工程系
200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