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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工程分院关于期末考试相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1-03  作者:  来源:  责任编辑:仇薪鑫  阅读次数:

 

期末考核是教学工作中一项严肃而重要的环节,各位考生应提前做好复习准备,按照要求参加各科期末考试。监考教师应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组织维护好考场秩序,并应以优良的师德和诚恳务实的工作作风,为考生树立良好的形象。为加强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严肃处理考试违纪、作弊等行为,现将期末考试考生注意事项、监考教师注意事项通知如下,请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为学生营造公平、公正的考风考纪环境,共同促进我院考风建设。

一、考生注意事项

1.制定复习计划。给自己制定一个科学的复习计划,合理安排复习时间,保证需要复习的科目有充足时间复习,忙而不乱,紧张有序进行复习,短时间内提高复习效率。

2.确定复习目标。复习时要有目标,在复习的时候有所取舍。安排不同的复习内容,重点突出,全面兼顾,通过复习时的查漏补缺,整合学习内容,重点识记老师上课强调的内容,静心理解,有一个明确的答题思路。

3.讲究复习方法。复习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善于归纳、总结;克服紧张感,稳定情绪,树立自信心;重视劳逸结合,保持最佳的临场状态;拒绝手机诱惑。

4.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开考前15分钟持身份证、学生证(或校园卡)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5.学生一学年内必修课补考后累计仍有4门次以上(含4门次)未通过者,应予以留级。学生在校期间必修课补考后累计仍有6门次以上(含6门次)未通过者,以退学处理,并注销学籍。

2018年,动物工程分院留级57人,退学4人。

二、监考教师注意事项

1.监考老师必须在开考前2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核对试卷信息并签名,不得迟到;领取试卷后,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检查考生证件,指导学生在指定位置就座;

2.在黑板上书写两位监考老师的姓名、考试的科目、试卷总页数、考试时间;公布教务处的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

(举报电话 87083945举报信箱yzyjwc111@163.com);

3.清点考生人数,组织考生在考生签名表上按照学号顺序签名,如有考生缺考及时上报考务办公室,查明原因,并记录在考场情况表及签名表上;

4.检查学生答卷必须的文具,收缴书籍、资料及私自带入考场的纸张;提醒考生将携带的手机关机,并统一放置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带手机,无论有无使用一律按作弊处理;

5.按考试指令分发试卷,提醒考生检查试卷有无缺页、少题、印刷错误等,指导学生正确填写专业班级、姓名、学号等信息;

6.发现试题错误及时与考务办公室联系,将改错要点工整书写在黑板上,提醒、指导学生及时修改错题;

7.监考老师要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格考试纪律。两位监考教师要一前一后站在容易观察整个考场的位置进行监考,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看书报,不得阅卷、批改作业和备课,不得玩手机,不得携带手提电脑进入考场,不得聊天,不得擅离职守、给学生暗示答案等。

8.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迹象,应立即口头警告予以纠正;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要当场制止并收好相关证据;如实填写《考场记录记录单》,对违纪、作弊的学生及其主要情节,应作写实性记录,并由全体监考人员签字。

9.离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时,及时提醒考生;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要求考生立即起立、停止答题、退出考场。考生离开考场后,监考老师收卷、清点、按学号顺序整理试卷并装入试卷袋;

10.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装入试卷袋,签写试卷袋上相关信息;将试卷袋交考务办公室,会同办公室工作人员核对确认。

 

附件: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违纪

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该科考试成绩记为零分,不允许参加补考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考试作弊处理规定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1.考试成绩记为作弊,不允许参加补考。

2.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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